
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进口税税则归类表
(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7年6月修订)
本表未列明物品的归类原则:
1.按物品的主要功能(或用途)归类;
2.物品的主要功能(或用途)无法确定时,按该物品各项功能(或用途)中税率最高的税号归类;
3.物品不能按照上述1、2条归入相应税号时,归入“其他物品”类别中的“其他”;
4.已归入某一税号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(或用途)归入相应项。主要功能(或用途)无法确定时,归入其各功能中所适用完税价格最高的项。
税号 |
物品类别 |
范围 |
税率 |
1000000 |
食品、饮料 |
食品:包括水产品、乳制品、糖制品、调味品、食品添加剂,燕窝、冬虫夏草、高丽参、红参、西洋参、人参、鹿茸、阿胶、奶粉及其他保健品、补品等; |
10% |
饮料:包括茶叶、咖啡等其他非酒精类饮料。 |
2000000 |
酒类 |
酿造酒:包括啤酒、葡萄酒、黄酒、果酒、日本清酒、米酒、香槟酒等; |
50% |
蒸馏酒:包括白兰地、威士忌、伏特加、朗姆酒、金酒、中国白酒等; |
配制酒:包括药酒、保健酒、鸡尾酒、利口酒、龙舌蓝、柯迪尔酒、日本梅酒等。 |
3000000 |
烟草 |
包括卷烟、雪茄烟、烟丝、烟叶、碎烟、烟梗、烟末等。 |
50% |
4000000 |
纺织原材料及其制成品 |
纺织原材料:包括棉、麻、毛、真丝、人造丝及其他材料制线、丝、纱、绳,棉、麻、毛、真丝、人造纤维、合成纤维纺织品和针织品等; |
20% |
布:包括棉、麻、毛、真丝、人造丝及其他材料制的布; |
衣着:包括外衣裤、内衣裤、衬衫、T恤衫等; |
床上用品:包括毛毯、被子、床罩等; |
其他:包括棉、麻、毛、真丝制品,头巾、围巾、领带、帽子、手套、袜子、手帕、毛巾、浴巾、桌布、窗帘布等。 |
5000000 |
皮革、皮毛及其制成品 |
皮革:包括皮革、皮毛; |
20% |
衣着:包括皮革、皮毛制成的衣着; |
其他:包括皮革、皮毛制成的围巾、帽子、手套、皮带、皮钱包、皮手袋、皮箱等。 |
6000000 |
鞋靴 |
皮鞋:包括各种皮革、皮毛制成的鞋; |
10% |
皮靴:包括各种皮革、皮毛制成的靴; |
运动鞋:包括日常生活中所穿着的各种材料制的具有运动休闲功能的鞋、靴; |
其他:包括鞋面、底、跟、鞋带、鞋油、鞋粉、橡胶及塑胶屐皮等。 |
7000000 |
表、钟及其配件、附件 |
高档手表: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000元及以上的手表。 |
30% |
表:包括高档手表外其他各种表; |
20% |
钟:包括闹钟、座钟、挂钟、台钟、落地钟等; |
配件附件:包括各种表、钟的配件、附件。 |
8000000 |
金、银、珠宝及其制品 |
包括金、银、珠宝及其制品,包金饰品。 |
10% |
9000000 |
化妆品 |
香水:包括男士香水、古龙水、女士香水、中性香水、情侣香水、运动香水、简装香水、Q版香水、香水套装等; |
50% |
清洁类:包括洗面奶、卸妆水(乳)、清洁霜(蜜)、面膜、面膜粉、面膜膏、花露水、痱子粉、爽身粉、剃须膏、洗甲液、唇部卸妆液等; |
护理类:包括护肤膏(霜、乳液)、化妆水、发乳、发油、发蜡、焗油膏、护甲水(霜)、指甲硬化剂、润唇膏等; |
美容/修饰类:包括粉饼、胭脂、眼影、眼线笔(液)、眉笔、定型摩丝、发胶、染发剂、烫发剂、睫毛液(膏)、生发剂、脱毛剂、指甲油、唇膏、唇彩、唇线笔等。 |
10000000 |
医疗、保健及美容器材 |
医疗器材:包括呼吸器具、矫形器具、夹板及其他骨折用具,血糖计、血糖试纸、电动洗眼机、红外线耳探热针、空气制氧机、治疗用雾化机、电动血压计、病人用拐杖、病人用轮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、附件; |
10% |
保健器材:包括按摩床、按摩椅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、附件; |
美容器材:包括蒸汽仪、喷雾器、化妆/美容专用工具等及上述物品的配件、附件。 |